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七條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一)原告。

1. 傷殘案件的原告

傷殘案件受害人是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傷殘案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其提起訴訟,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對財產及監護權存在爭議的,在受害人戶籍所在地先進行無民事行爲能力認定和監護人確認。

傷殘案件追索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由受害人作爲原告提起訴訟,被扶養人不作爲原告起訴。

2. 死亡案件的原告

(1)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爲原告起訴;

(2)追索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由以被扶養人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二)被告。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爲被告:

1.車輛所有人作爲被告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車輛所有人作爲被告。兩輛機動車以上發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列爲共同被告。

車輛所有人是指車輛管理機關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2.車輛管理人作爲被告

車輛管理人是指對車輛實際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車輛變更中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發生多手交易的,爲最後一次買賣關係的買受人)、受贈人、掛靠人和承包經營人。

(1)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以受讓人作爲被告起訴。

(2)分期付款購車、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以最後受讓人作爲被告起訴。

(3)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作爲被告起訴。

3.車輛使用人爲被告。

車輛使用人是指對車輛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車輛承租人、借用人。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以機動車租賃、借用人作爲被告起訴。

4. 駕駛人作爲被告。

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的,應當作爲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警,要讓警察處理事故。在處理結束之後,要聯繫保險公司進行車輛的損耗賠償,在進行賠償的時候,要依據相關的賠償的規定、賠償的程序進行賠償,同時要提前與保險公司聯繫,協商相關的賠償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