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肇事逃跑交強險應否賠償

面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逃跑是解決不了問題的,現在道路上的監控探頭,包括對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等這些各種先進的手段,想要確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身份可以說太簡單了。只不過當事人可能腦子一慌所以才直接選擇了逃跑的,不過關於肇事逃逸,有些人比較關心在我國肇事逃跑交強險應否賠償?

在我國肇事逃跑交強險應否賠償

一、在我國肇事逃跑交強險應否賠償?

依照《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可知:

1、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

對於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2、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3、保險公司通常抗辯會援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保險人可免於賠償保險金

從該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僅規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但既未規定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也未規定被保險人喪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所以即使發生肇事後逃逸時,保險人亦不能據此免除保險金支付義務。將第二十四條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其他條文加以整體解讀,亦能得出上述結論。法律法規設定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爲受害人在交強險無法給予充分、及時的救濟時,提供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時,社會救助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若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或因肇事逃逸無法確定其是否參加了交強險時,社會救助基金負有墊付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十四條將機動車肇事逃逸作爲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爲了避免責任人逃逸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雖於事故發生後逃逸,但嗣後自行投案並及時通知了張某,故社會保險基金墊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陳某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墊付義務。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後果

1、終生禁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責任加重,將民事案件變爲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只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爲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根據上述規定,將會推定肇事司機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刑事責任升級,三年以下變三年以上甚至更高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刑期上升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達十五年)。

4、保險公司拒賠,逃逸司機承擔鉅額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是沒有異議的,但超出部分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存在爭議。所以,逃逸司機將面臨高額賠償!

我國交強險中規定的免賠範圍沒有肇事逃逸,儘管司機肇事逃逸會承擔社會輿論和法律責任上的雙重譴責,但交強險該承擔的賠償義務不會因爲司機肇事逃逸就免去了的,但小編要提醒肇事逃逸的司機,法律後果可是相當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