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好意施惠代理詞由幾部分組成

交通事故好意施惠代理詞由幾部分組成

一、交通事故好意施惠代理詞由幾部分組成?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好意施惠致損引發的侵權如何認定?

好意實惠致損引發的侵權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爲應當慎用,不得與公衆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好意施惠不同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因爲無因管理行爲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有點相似,但義務幫工是法律行爲,而好意實惠是事實行爲。

出於無償幫助別人的目的讓別人搭順風車的這種行爲,肯定是沒有錯的,但是,如果是在喝了酒以後還讓別人搭車或者是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讓別人搭車,儘管是好意施惠,但是主觀上是有過錯、有過失的,所以,好意施惠也不見得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