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是多久?

一般,在當事人報案之後,交警部門透過調查與取證,在一定時間限制內,會對相關的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認定。下面,本站就着重講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問題。

 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後,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覈;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覈: 第六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覈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1、不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3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總之,如果你有類似問題,建議根據實際情況,諮詢專業的律師來處理。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對相關的時限問題作出具體的瞭解,以最好的解決相關的問題。所以,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建議當事人謹慎一點。根據律師的意見,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