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分爲哪幾種情況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分爲哪幾種情況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先對事故責任做出了認定,之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處理。而此時根據事故情況的不同,做出的事故認定也分爲很多種情況。那具體而言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分爲哪幾種情況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分爲哪幾種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全部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方法,有以下兩種:

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爲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進階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覈、複覈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羣衆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主要分爲五種,就包括無責任與全部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以及同等責任,而當事人實際承擔的責任不同,那麼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也是不一樣。而要是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話,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核,以此來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