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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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由於其一般速度比較快,剎車慣性大,往往會成爲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事故一旦發生,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之外,機動車一方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呢?

一、交通事故中民事賠償責任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有下列幾層含義: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爲人對因自己的行爲造成的損失,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爲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人爲本的結果。實行這一原則特別強調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

2、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減輕。這個法定條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纔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缺一不可,僅具備一個方面時仍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兩個方面,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負”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也意味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也要承擔部分損害後果,但只要損害後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3、在特定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完全免除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於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完全免責,一切後果均由造成該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承擔兩種形式,這兩種責任形式都統一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4條之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10種: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更換、重作;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其中第6條和第8種是典型的合同責任。修理、更換、重作的責任通常發生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則是發生在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或法律規定違約金,義務人違約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就是在事故發生之後,依據交警部門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於受害方進行民事責任賠償,支付賠償對方損失,包括其醫療損失,誤工費,交通工具維修費用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