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劃分有哪幾種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劃分有哪幾種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離不開交通,也離不開與道路打交道。我們在交通中可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時候我們可能是車輛的駕駛人,有時候我們是乘車人,有時候我們可能只是一個行人,但是無論我們在各處進行着出行活動,又扮演着什麼角色,我們都需要依法遵守相應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遵循相應的規定,爲城市的交通執行做出自己的努力。

但是,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交通事故,而面對交通事故很多處於的是毫無所知的情況,或者是一知半解,對於自己權利和義務認識不夠明確,自然也沒有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道路交通事故中又有哪幾種責任呢?而劃定責任的標準又是什麼呢?跟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分爲五種類型,由輕到重分別是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以及主要責任和完全責任。而對於現實生活中,對於相關的責任的認定也有着明確的標準。

衆所周知,公安部門中的交通管理部門是日常交通事故中責任認定的主要部門,保險公司,法院在進行後續工作的時候,均需要不同程度的使用到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因此,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相關的報警之後,會第一時間的趕到現場,根據現場的情況,勘定,訊問等一系列工作之後,根據雙方已經相關人員(現場目擊證人)的描述,以及現場遺留痕跡等情況,推定事故發生的起因經過和結果,並且判定雙方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以及其行爲對於事故的產生的影響力等,從而判定雙方應負怎樣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導致了事故的產生的,這種情況下,過錯方需要承擔完全責任,即全部責任。常見的有,闖紅燈而導致的事故發生,逆向行駛,倒車中,或者是變更車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就應該被認定爲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均有過錯,或者說雙方均有一定的行爲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其對事故的產生影響力大小等,判定各自應當承當同等責任還是主要責任,或者是次要責任。

最後,由於交通的複雜性,很多時候可能會有一些意外發生,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就推定爲意外的交通事故。比方說,由於道路結冰,雙方剎車失靈的情況下,發生碰撞。這種情況下,就視爲意外交通事故。但是,由於一方已經承擔全部的責任,另一方對於本次交通事故,就視爲無責任。如,一方酒駕主動撞上另一部車,這種情況下,酒駕方就已經承擔了全部責任了另一方則是無責。

特別注意的是,省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該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交通情況等,對於責任的認定出臺相應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