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如何認定的,有什麼規定?

一、車禍責任如何認定的,有什麼規定?

車禍責任如何認定的,有什麼規定?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與無責任的情形有什麼?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由一方當事人負全責,另一方當事人則不需要負責任。由於違章行爲導致的交通事故,由存在違章行爲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不需負責。事故雙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出現此種情況,雙方均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