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怎麼辦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怎麼辦

有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所以,就拒絕簽字。當事人簽字與否,並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這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書是不以當事人簽字爲生效要件的。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當時人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做出認定書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覈,不簽收認定書這樣是不利於個人權益的維護的。

一、對交警適用處理事故程序有異議,可及時申請複覈交通事故的程序。

分爲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處理的簡化程序。簡易程序是有嚴格限制的,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或雖有人員傷亡,但屬輕微傷的交通事故,由於簡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處理,而普通程序則需兩名交警處理,相對而言普通程序更爲麻煩,故交警部門可能存在將本不應按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表面上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並無大的區別,但實質上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爲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進行復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若將本應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事故,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將使當事人無法申請複覈。故對交警部門錯誤適用處理程序的,應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異議或進行投訴。

二、認爲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複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作爲一種證據來使用的。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提出異議,但當事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比如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注意事故現場附近是否有攝像探頭等等,以便在訴訟中及時提供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錄像,必要時,可申請對事故發生原因和痕跡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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