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議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議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複議的時間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複議結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

第七十二條 複覈申請人透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覈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覈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覈申請之日即爲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複覈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標註清楚了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時間及部門,如果超過法定時間沒有申請複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發生了法律效力,而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標準將影響到各位駕駛員要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