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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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介紹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問題。在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是我國交通警察部門依據對汽車交通事故的檢查以及相關的調查事實進行交通事故責任的主次責任的認定,所作的具體事故責任的認定。該事故認定是責任人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以下爲本站網站小編爲您講解相關內容。

一、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區分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概念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執行利益的人。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車輛所有人自主駕駛的情形;但在許多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並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車主僱傭他人駕駛的情形等。

機動車是一種高速執行的交通工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惟一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動,汽車等機動車輛的鋼筋鐵骨相對於行人的血肉之軀而言,是一種有高度危險的機器,機動車輛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優勢,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傷後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醫院,難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機動車方當場收集證據的能力遠遠大於行人,有的甚至惡意僞造現場。並且,機動車的運營利益與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處於較低位階,作爲機動車輛的執行利益享有者,機動車方理應付出更多的代價,承擔更嚴格的責任,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與弱者的公平保護。

根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道路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兩種歸責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事故適用民法通行第106條第三款規定的過錯原則和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過錯原則的規定,交通事故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人損害的事故。相對於行人而言,機動車的高速執行屬於高度危險的作業,機動車與行人相互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違反交通規則有明顯過錯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民事責任。

二、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

因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車人損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車方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應依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確定。

1、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事故,確定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是機動車撞死了人,就必須賠償損失,不能根據過錯程度而免責,只有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的情況下,纔可以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行人而言,行人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機動車處於強勢地位,立法對此予以傾斜。此類交通事故採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不排除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行人和非機動車如存在重大過失的,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保有者的賠償責任,但必須明確的是減輕,而不是免除。

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比照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處理方法,應承擔無過錯賠償,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可以減輕非機動車責任。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

2、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實行過錯比較,按照過失相抵原則確定雙方的責任。不存在哪方優勢的問題,它們相互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首先考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法查清雙方的過錯的,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機動車發生碰撞,確定責任大小,除考慮過錯大小外,還應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有原則,是現代法治“抑強扶弱”基本精神的體現。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3、在確立無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考慮過失相抵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合理界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樑慧星先生曾撰文:“法官在使用過失相抵歸責時,要在受害人的過錯比例上再打一個40%—50%的折扣。

4、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原則,是指當事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以上就是對於交通事故責任人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進行的詳細闡述。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我國道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存在責任的問題進行專業性的定責,及對事故行爲對交通事故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做成的合乎法律要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識,歡迎您直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