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交通問題一直是我們國家甚至是世界上所有的國家所共同面對的一項重要問題,其中又以交通事故爲一個主要的方面,特別是近幾年以來我們國家的霧霾情況尤其的嚴重,在進入了冬季加之大霧的天氣使得交通事故的發生逐漸的增多,其中高速公路上的連環追尾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也比較多,加上連環追尾的事故一般產生的損失和傷害也比較大,受到了各個方面的關注,那麼對於發生了這樣的事故就應該明確事故的責任並且進行解決。

在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對於交通事故中的連環追尾事故,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劃分其中的事故責任的,

具體的就有六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在駕駛的過程中,後面的車輛撞上了行駛中的前方車輛,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責任應該由後方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種情況就是在夜間行車的環境下發生的後方車輛追尾前方車輛,如果是前方行駛的車輛沒有開啓尾燈的情況,那麼前車就要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主要責任還是由後方車輛承擔。

第三種情況就是,道路上的前方行駛車輛停車,而且沒有依據交通規則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或是在停車後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誌,從而造成的追尾事故,具體的責任劃分就是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第四種情況就是與第三種情況相反的,前車在道路行駛中停車依據交通行駛規則開啓了危險報警閃光燈或是在停車之後設定了警示標誌,而這樣一種情況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後車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了。

第五種情況就是,道路行駛的前方車輛超出了規定的車輛長度,而且沒有設定警示標誌的情況,而造成了後車追尾前車的交通事故,前方的違規車輛就要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主要的事故責任還是由後方車輛承擔。

第六種情況就是,在道路行駛的過程之中,前方車輛進行倒車的操作或者是因爲道路的溼滑或是操作的不當發生了溜車的情況,而造成了追尾的事故,那麼前方的車輛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是發生了追尾這樣的交通事故,那麼就應該進行及時的處理,然後纔是責任的確定,首先事故發生了車輛的駕駛人就應該立即的停車,並且保護事故的現場,以待責任的確定;根據相關的道路交通法則,發生了追尾事故,若是沒有造成人員的傷亡,事故的當事人是可以自行的進行協商處理的,但是如果發生了人員的傷亡,那麼就應該立即的搶救傷員,並且通知相關的部門和組織。

如果是遇到了事故發生後車輛逃逸的情況,事故現場的目擊人員還有其他的知情人,就應該向公安或是交管部門進行舉報。對於發生事故後的車輛要求,是應該一直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而且其駕駛人員應該在車輛的來車方向設立警告標誌,必要的時候還要迅速的報警。發生了連環追尾交通事故,其當事人如果對於事故的責任沒有爭議的,可以在記錄好事故的相關資訊之後,自行的撤離現場,如果是對事故責任存在爭議的可以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