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黃XX等與許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一:林X???女,漢族,1928年10月23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母。

林X、黃XX等與許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二:黃XX,女,漢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妻。

原告XX:陳XX,男,漢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子。

原告四:陳XX,男,漢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子。

原告五:陳XX,女,漢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女。

原告六:陳X,男,漢族,2002年1月17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系死者陳XX之子。

原告六的法定代理人:黃XX,系陳X之母。

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林小雄,系廣東XX律師。

被告一:許XX,男,漢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

被告二: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天城鎮歇鳳XX**號。

法定代表人:汪XX,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XX:中國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五橋百安壩寧波XX***號。

法定代表人:魏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系重慶XX律師。

原告林X、黃XX、陳XX、陳XX、陳XX、陳X訴被告許XX、重慶市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林小雄、被告一許XX、被告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16日13時10分,許XX駕駛渝F×××××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汕尾市城區富XX往長沙XX方向行駛,當行至汕尾市城區XX前路段,變更車道行駛時與右側車道同向行駛由陳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X現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2月20日,由廣東天平司法鑑定所對陳XX的屍體進行屍檢。2017年1月16日,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許XX承擔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綜上事實,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XXX.40元。經交警部門查實,被告一是該肇事車的駕駛員,被告二是該肇事車的所有人,被告XX是該肇事車的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被告XX應在交強險和商業XX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上述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XXX.40元【1、親屬處理事故和治喪誤工費:82866元/年÷365天/年×10天×3人=6810.90元;2、喪葬費:82866元/年÷12月×6個月=41433.00元;3、親屬處理事故和治喪交通費30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5、死亡賠償金:37684.30元/年×20年=753686元;6、被撫養人生活費:28613.3元/年×5年=143066.5元】,先由被告XX在交強險和商業XX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XX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予以賠償;XX、上述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一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2016年12月16日交通事故發生後,當時死者家屬堅持要我賠償130???元,但經雙方協商,於同年12月20日,同意在交警部門調解,由我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83萬元,該賠償款雙方同意由保險公司理賠償還,不夠部分由我補還。另外,我爲了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同日由我朋友黃X復代我付給死者家屬40萬元額外慰問金,此款不包括83萬元賠償款在內。後因保險公司拒賠,死者家屬要我償還83萬元賠償款,我無法償還,於2017年5月10日,我與死者陳XX家屬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雙方簽字後十日內付還死者家屬83萬元,但我生借無門,確實無法償還,所以該賠償款拖至現在無還,現死者家屬起訴要求償還賠償款是合情合理的,我表示對不起,同情理解。請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二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XX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一、原告的損失已經獲得賠償,本案涉???虛假訴訟,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二、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不當,受害人陳XX存在過錯,陳XX應當承擔同等以上的事故責任;XX、關於原告損失額的認定:1、喪葬費應按本地標準計算,即爲72659元÷12×6=36329.5元計算;2、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即爲13360.4×17=227126.8元;3、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即爲11103×(3÷2+5÷4)=30533.2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予支援;5、原告主張的其餘損失,沒有相關證據,應不予支援。

原告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及證明目的:證據一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證明和家庭情況調查表,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家庭關係,以及證明受害人陳XX應承擔生前被撫養人爲兩人;證據二從業資格證和機動車駕駛證,證明被告一的身份及A2駕駛資格;證???XX工商企業資訊,證明被告二和被告XX的主體資格;證據四機動車行駛證,證明肇事車輛爲被告二所有;證據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單,證明被告一許XX負本次事故全責,陳XX無責以及被告XX是肇事車輛的保險人;證據六證明、營業執照、工作證明和工資表,證明受害人陳XX於2010年3月至事故之日居住在汕尾市城區××號,以及證明陳XX於2013年5月至事故之日在汕尾市XX公司任財務主管,每月工資收入約4500元;證據七補充協議書和協議書,證明該協議簽訂後被告一沒有履行;證據八戶口註銷證明、遺體火化證明和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受害人陳XX於2016年12月16日13時10分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並註銷戶口已火化。

被告一對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真實性沒異議,但對其證明目???有異議,其認爲陳X的生育時間早於陳XX的結婚登記時間,故陳X與陳XX的關係不明確,另外林X的戶籍性質不明確,從證明可知林X的扶養人應爲四人,陳X的扶養人應爲兩人;對證據二、四的真實性請求法庭給予覈實;對證據XX、八沒異議,對證據五真實性沒異議,但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其認爲陳XX應承擔同等以上的責任;對證據六真實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無法證明陳XX適用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對證據七協議書沒異議,對補充協議真實性有異議,該補充協議是虛假的。

被告一、二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XX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及證明目的:證據一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保險條款,證明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商業XX者險的保險合同內容包括保險責任範圍、賠償項目、標準以及免責事項等;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償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與許XX的通話錄音,證明2016年12月20日在交警部門的組織下原告與被告許XX就損失賠償達成協議賠償原告83萬元,並製作了調解書,該款於當日付清並出具了憑證,原告的損失已獲得賠償,原告再行起訴無法律依據;證據XX事故現場照片和報案抄件,證明事故發生時陳XX所駕駛車輛爲電動車,其駛入機動車道存在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證據四照片和視頻資料,證明陳XX居住在農村,且沒有在城鎮務工;證據五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陳XX在工資籤領表中的簽名爲非其本人書寫。

原告對被告XX提供的證據一的關性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其認爲該證據對原告沒有約束力;對證據二中的損害賠償調解書和賠償憑證真實性沒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爲被告一沒有履行給付83萬元的賠償款,對證據二中的錄音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XX的取證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證據XX真實性沒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爲陳XX不應承擔責任;對證據四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爲照片和視頻資料的取得違反法律規定,並且不能證明陳XX居住在農村;對證據五表示無法覈實。

被告一對被告XX提供的證據一表示不清楚,依法由法院覈實;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異議,但表示其沒有付過83萬元;對證據XX、四、五表示不清楚。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出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被告XX對其真實性沒異議,本院予以採信;證據二、四經本院審查屬實,予以採信;被告XX對證據五真實性沒異議,予以採信;對證據六中的工作證明及工資表,不予採信,營業執照不具有關聯性,不予採信,對金海社區的證明,可以採信;證據七是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協議,在庭審中雙方均無異議,予以採信;對證據XX、八,被告XX沒異議,予以採信。

對被告XX提供的證據一屬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條款,予以採信;對證據二中的賠償調解書和賠償憑證,原告對其真實性沒異議,予以採信,對被告一在通話錄音中所表達內容,與庭審中所陳述的內容存在矛盾,經被告一當庭確認是否支付賠償款的事實,本院採信被告一尚未支付原告賠償款;原告對證據XX真實性沒異議,予以採信;原告對證據四真實性有異議,且其內容也不能證明被告XX的證明目的,不予採信;對證據五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

2016年12月16日13時10分,被告一許XX駕駛渝F×××××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汕尾市城區富XX往長沙XX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汕尾市城區XX前路段,變更車道行駛時與右側車道同向行駛由陳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X現場死亡,車輛損壞的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17日,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委託廣東天平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陳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2016年12月20日,該鑑定所出具了粵天平司鑑所[2016]法病鑑字第14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爲陳XX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顱腦損傷及外傷性休克死亡。本次事故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作出汕(區)公交認字[2016]第0002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許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被告二是渝F×××××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所有人,並以該車向被告XX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賠償限額爲XXX元的第XX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3月25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24日24時止。

另查明,原告一林X與其配偶施X(已去世)生育了施XX、施XX、施X和陳XX四人,後陳XX與原告二黃XX結婚並生育原告XX陳XX、原告四陳XX、原告五陳XX以及原告六陳X。至本次事故發生時,原告六陳X尚未滿十八週歲。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死者陳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應承擔與被告一同等以上的責任;XX、六原告主張的各項賠款項目的計算標準及數額是否能得到支援。

本院認爲,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並受法律保護。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死,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當得到賠償。侵權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XX主張被告一已履行約定賠償原告的830000元交通事故賠償款,原告的損失已得到賠償,故原告無權提起???案訴訟。本院認爲,在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的調解下,原告與被告一之間雖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出具了賠償憑證,但被告一當庭承認其至今沒有向原告履行上述賠償義務,且被告XX亦承認至今沒有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賠償,現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XX被告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並不損害被告XX的合法權益,故被告XX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XX主張死者陳XX所駕駛車輛是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其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但其駛入機動車道,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本次事故同等以上的責任。汕尾市XX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進行了調查、取證,在綜合分析全部材料之後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而被告XX的主張不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故不應據此改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因此本院認爲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並無不當,對被告XX的主張不予支援。

關於第XX個爭議焦點。本院逐一進行認定:1、原告請求親屬處理事故和治喪誤工費6810.9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2、原告請求喪葬費41433元(82866元/年÷12個月×6個月),本院認爲喪葬費應按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個月總額計算,而《廣東省2017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一般地區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2866元/年,故原告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援;3、原告請求親屬處理事故和治喪交通費3000元,沒有提供發生交通付出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援;4、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被告XX不同意,考慮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陳XX死亡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是客觀事實,但原告的請求偏高,本院酌情調整爲50000元;5、原告請求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被告XX主張陳XX爲農村戶口,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於證明陳XX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本院認爲,陳XX雖爲農村戶口,但原告提供的金海社區的證明足以證明陳XX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同時,隨着城鎮化進程,馬宮鎮已於2002年12月31日獲得廣東省民政廳的批覆將馬宮鎮調整設定爲馬宮街道辦事處,故馬宮街道現已屬於汕尾市XX下轄區域內,據此,原告請求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根據法律規定,死者陳XX的賠償年限爲16.92年,故死亡賠償金應爲637432.52元(37684.3元/年×16.92年);6、原告主張被扶養費生活費143066.5元,從原告提供證據一可以看出,陳XX的母親即原告一林X已年滿七十五週歲,扶養年限按五年計算,同時包括陳XX在內原告一共有四個成年子女,故其被扶養生活費應由陳XX承擔四分之一;而陳XX的兒子即原告六陳X爲未年成人,其扶養年限應計算至其十八週歲爲3.088年,同時包括陳XX在內原告六陳X共有兩個扶養人,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由陳XX承擔二分之一,因此,林X和陳X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爲79945.56元(28613.3元/年×5年÷4+28613.3元/年×3.088÷2)。以上各項損失合計808811.0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XX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XX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XX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XX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XX)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原告的賠償金先由被告XX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XX在其承保的商業XX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爲808811.08元,由被告XX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先予賠償,不足部分698811.08元由被告XX在其承保的商業XX者險賠償限額XXX元範圍內予以賠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XX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中國XX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林X、黃XX、陳XX、陳XX、陳XX和陳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808811.0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935.98元,由六原告承擔1370.59元,由被告XX中國XX公司承擔人民幣556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XX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另加八份),上訴於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葉輔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XX

書 記 員 曾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XX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XX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XX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XX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XX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XX)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