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醉駕多久預審?

公安機關辦醉駕多久預審?

一、公安機關辦理醉駕多久預審?

一般刑事案件在移交到人民檢察院之前,我國公安機關都要提前進行預審的。也就是說在交到我國人民檢察院的時候,公安機關是連同證據一起提交的。當然,處理醉駕案件也並不例外。嫌疑人被批捕後,公安機關必須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故預審也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二、醉駕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有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後,經戶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吸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三、醉駕處置中道路如何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

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衆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將嫌疑人拘留後,會審問,完成預審的最晚期限是兩個月,因爲醉駕案件比較簡單,一般不會用這麼久。等預審結束後,醉駕犯罪事實清晰的,移送給檢察院審查。檢察院認定沒有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發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