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廈門醉駕開庭收監嗎

在我國廈門醉駕開庭收監嗎

廈門是我國改革開放影響最大的地區之一,如今的廈門的發展整體程度上都是非常的現代化的。不夠在廈門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有的時候也是令人擔憂的,現在廈門的車流量也是跟我國其他省市一樣密度非常大,可是在廈門醉駕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有些廈門醉駕的司機比較關注於在我國廈門醉駕開庭收監嗎?

一、在我國廈門醉駕開庭收監嗎?

醉酒駕駛,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沒有被判緩刑會馬上收監。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至於在法院判決後是否會被立即逮捕並送看守所,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的:

1、如果法院判決是判拘役,並判緩刑的,則不會被逮捕,當然也就不會被送看守所的。

2、如果法院沒有判緩刑,則在法院宣佈判決後會被立即逮捕,並送到看守所羈押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收監一般都是在法庭宣判完畢了以後,根據宣判的結果才能夠決定的,所以醉駕並不意味着只要開庭就馬上會被收監的,有可能開庭審判的結果是最終對醉駕的司機判處了緩刑的,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也就不存在着所謂的收監了,開庭是審判,審判完了以,才涉及到收監的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