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認罪判處什麼刑罰?

醉駕不認罪判處什麼刑罰?

如果在醉駕時被檢測到酒精濃度超標,在被移交到法庭是拒不認罪法官會怎樣判決?首先在實施充分的條件下,法官會根據酒精的含量以及犯罪程度的輕重對醉駕者進行判刑,而且酒駕已經入刑法,犯罪嫌疑人是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的,即使拒不認罪也是無效的。

一、關於醉駕不認罪判刑方法的問題解答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醉駕不認罪會怎麼樣

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進階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箇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爲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三、相關規定的變化

(一)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升80毫克/100毫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二)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透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醉駕之後還拒不認罪,態度已經是十分惡劣了,不要妄圖以局部熱播最就可以逃脫法律的懲罰,實際上,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使在怎麼不承認,再怎麼否定,這些都是無效的,最終還是會被法律制裁的,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選擇,而做錯事情之後要回改,認罪就要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