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06怎麼判緩刑

醉駕106怎麼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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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106無事故怎麼判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在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爲,那麼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從這個量刑規定來看,其實現在對於醉駕的行爲已經不能一律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了,而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對罪犯免於刑事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