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審查什麼呢?

醉駕檢察院審查什麼呢?

隨着經濟時代飛速發展,汽車的普及帶來的既是便利也有弊端。生活中經常發生安全事故,酒駕就是首當其衝的高發事件。那麼當醉駕被檢察院取保傳喚時醉駕檢察院審查什麼?這就是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學習和了解的問題。

一、醉駕

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成爲醉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啓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

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爲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三、刑法規定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

醉駕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爲的量刑標準。

2011年02月26,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爲。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醉駕取保候審現被檢察院傳喚

說明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檢察院傳喚當事人,是要覈實案情,下一步程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將嫌疑人收監。

透過上述內容的描述,關於醉駕檢察院審查什麼就一目瞭然,構成犯罪的就要搜查證據,給予起訴,反之則不然。這裏小編就嘮叨一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珍愛生命遠離酒駕。秉承安全駕駛,這既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