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醉駕罰款自己說了算嗎?
醉駕不會被罰款,醉駕的罰金標準也不是嫌疑人說了算,由法官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罰金:屬於刑罰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於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三、醉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涉嫌醉駕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時候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交管部門只能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沒有規定可以並處罰款,在同一起醉駕案件中,也不可能既有罰款又有罰金,罰款跟法新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