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否逮捕駕駛人員?

醉駕是否逮捕駕駛人員?

一、醉駕是否逮捕駕駛人員?

爲進一步遏制、減少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12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罪駕認定、查處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爲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纔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二、其它相關規定

爲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證據確鑿、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檢驗。

針對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規定明確,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爲醉酒。

《意見》規定了8種從重處罰醉駕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爲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醉駕雖然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爲,但在最新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不得直接逮捕。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因爲醉駕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偶然和隨機性,並不能直接確定駕駛人員具有違法犯罪的本質,所以一般都是處於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