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醉駕被開除公職是否有法律依據?

教師醉駕被開除公職是否有法律依據?

自從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我國醉駕的行爲就越來越少了,但仍然會有一些人心存僥倖,認爲喝酒開車無傷大雅,而這些人中甚至包括了教師。教師醉駕除了承擔刑事責任之外,有可能還會被開除公職,那教師醉駕被開除公職是否有法律依據?一起來看看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

一、教師醉駕被開除公職是否有法律依據?

如果教師因爲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該教師被採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

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只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的機會。

二、醉駕的標準是怎樣的?

醉酒駕駛跟酒後駕駛不同,醉駕的認定標準相對酒駕更爲嚴格。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毫克爲飲酒後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爲醉酒駕車。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這大概喝多少酒會達到這個標準?有關專家根據標準大體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於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三、醉駕的處罰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教師品德不端,影響惡劣的,會被開除公職,而醉駕並被判處刑罰,一般來說已經構成被開除公職的標準,但如果情節輕微的,可能會保留公職,只接受行政處罰。教師作爲學生學習的對象,應約束好自己的行爲,給自己的學生一個學習的好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