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醉駕需要證人?

根據刑法規定醉駕需要證人?

一、根據刑法規定醉駕需要證人?

根據刑法規定醉駕需要證人的,

醉駕證人詢問筆錄是能夠幫助我國司法部門查明案情的,對於犯罪嫌疑人自己口頭交代的內容是否真實,透過所以公安部門可能會對當天一起喝酒的這些人作詢問筆錄,或者有其他的證人的話也有可能會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

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和98條的規定,詢問證人或被害人時所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

詢問是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經常、普遍進行的一種重要的偵查行爲。詢問筆錄是處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證言。是偵查員分析案情、偵破案件的依據之一,有着重要的啓示作用。經過查證覈實的詢問筆錄即成爲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重要證據之一。所以,認真做好詢問筆錄,對於及時查明案情,覈實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證據的真僞、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揭露懲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詢問筆錄範文怎麼寫?

詢問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組織情況。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項填寫。內容包括:詢問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具體到何時何分鐘)、詢問的地點、偵查員姓名、記錄員姓名、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業、現住址)。還應寫明被詢問人與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關係。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的重點。用問答式記寫方式,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進行情況。開頭,第一問答。應告知被詢問人要如實提供證言、證詞,講明應負的法律責任。主體問答內容的記錄要求內容真實、詳細具體。一般包括三項內容:1.記清情況來源;2.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各種人物和事實的具體情況及根據;3.記錄被詢問人感知案件情況的主客觀條件。其中被詢問人提供的每個情況,如人物、時間、地點、經過、結果以及被詢問人是如何知道的,還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關鍵情節的人和事,更應記錄清楚,並應記清材料來源(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聞)及有關環境等客觀情況。若被詢問人對某些細節忘記或記不清,也應如實記明。

(三)尾部

詢問結束時,記錄人員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覈對,對無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應向其宣讀筆錄內容。若筆錄內容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筆錄經被詢問人覈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每頁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在筆錄末頁緊挨筆錄的最後一行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然後在右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凡筆錄中補充改正之處,均需按指紋,以保證其真實準確。被詢問人拒絕簽署意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錄人員應在筆錄上註明。

在當代社會是一個講究法制的社會,而法律當中最重視的就是證據方面的問題,如果一個案件相關的證據不足以支援這樣的一種起訴理由,就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個無罪方面的釋放,所以醉酒駕駛這樣的一種行爲也需要有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