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起訴一起喝酒的人?

一、是否可以起訴一起喝酒的人?

是否可以起訴一起喝酒的人?

可以起訴,但是前提是一起喝酒的人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故意灌酒或是惡意勸酒。故意對飲酒人進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後會引發不良反應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在飲酒人醉酒後不履行勸阻義務,在明知飲酒人不能喝酒而不進行勸阻,或是酒後要從事不宜酒後從事的事情如開車、高空作業而不進行勸阻。

飲酒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救助、護送義務,這種情況只有在飲酒人因飲酒出現危險的情況需要他人照顧,其他共同飲酒人才需對其照顧,護送飲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行爲人對因其先行爲引起的危險有防止的義務。這種義務反映在共同飲酒事件中即是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行爲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爲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即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則若出現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即無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侵權法理論,侵權行爲的構成有四要件:過錯、侵權行爲、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比如說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酒駕就是過錯,撞到行人是侵權行爲,行人被撞壞是損害結果,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缺一不可。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爲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爲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雖然說本來一起喝酒是平時我們生活中肯定會發生的事情卻可能因爲同伴不理智的行爲導致悲劇的發生,對此出現的侵權問題只要與共同飲酒之人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的誘導因素就應該由其承擔部分的責任,而具體的責任分配可以在訴訟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