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血檢在哪裏進行鑑定

醉駕血檢在哪裏進行鑑定

一、醉駕血檢在哪裏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鑑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檢驗鑑定時限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鑑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鑑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鑑定結論的意見,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

在最新的刑法規定中,醉駕是要採取刑事措施的。這也是爲了保障我們公民的人身安全所着想。如果醉駕被刑事拘留,其實是可以透過取保候審的方式出來的。

二、申請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醉駕的駕駛人員在案件的審理期間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嚴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羈押期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一旦案件有新的進展時,應積極地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