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肇事賠付標準是什麼?

一、醉酒肇事的賠付標準是什麼?

醉酒肇事賠付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北京市統計局公佈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肇事相關的法律判刑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醉酒肇事進行賠付,不僅要看負原因責任的主次,還要根據肇事者雙方的情況加以判斷,機動車雙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賠付的比例有一定差異,需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