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醉駕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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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如何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因當事人的行爲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應當負對等責任,但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的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輛、行人一方應當負次要責任。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