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靠醉駕碰瓷掙錢犯法嗎

一般靠醉駕碰瓷掙錢犯法嗎

醉駕碰瓷掙錢犯法嗎

靠醉駕碰瓷掙錢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按照法律上的相關條例,可以將其簡單的定性爲欺詐罪。

由於“碰瓷”的特點,其目的行爲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的爭議上。上述三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主要區別體現在客觀方面獲取財物的方式不同: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具有行爲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願性”兩個顯著特徵;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具有行爲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徵;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則具有行爲人獲取財物的“暴力性”與被害人失去財物的“被迫性”兩個顯著特徵。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爲人獲取財物方式,結合具體案情,準確認定“碰瓷”行爲的性質。

第一種情形(敲詐勒索型)

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爲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爲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爲人爲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爲所製造的由頭,行爲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挾、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挾,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程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準確把握行爲要挾、脅迫的本質特徵。

第二種情形(詐騙型)

如果行爲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爲人的行爲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根據主要取財手段認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爲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挾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爲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爲人主要取財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併罰。

第四種情形(搶劫型)

如果行爲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第五種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等類型)

如果行爲人實施的“碰瓷”行爲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爲,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致人傷亡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既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

很明顯根據常識都能夠知道靠醉駕碰瓷掙錢是一種違法的行爲,雖然有很多碰瓷的行爲很難被定義犯罪,但是如果涉及到金錢的欺詐或者敲詐勒索的話,那麼就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條例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碰瓷定性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