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員醉駕抽血抽幾管?

駕駛人員醉駕抽血抽幾管?

一、駕駛人員醉駕抽血抽幾管?

駕駛人員醉駕抽血抽幾管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只作血液酒精含量測量的話,抽兩管就夠了,一管使用一管備用。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二、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2、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爲醉酒。

3、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爲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公安機關發現醉駕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駕駛人員進行控制,並處拘留,期間應當對當事人的醉駕行爲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都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來進行認定的,法定的醉駕標準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八十,具體的操作應當有相關記錄進行鑑定,避免使用違法的手段進行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