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扣車主如何要車有哪些法律規定?

醉駕被扣車主如何要車有哪些法律規定?

隨着我國機動車的增長,私家車的數量也隨之增長。私家車主作爲我國的公民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行爲意識無法進行監控。就會出現酒駕的情況出現。那醉駕被扣車主如何要車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酒駕車輛的後續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酒駕扣車,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後,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2、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我國的法律規定酒駕對車輛的扣押是爲了更好的約束酒駕人員的行爲和檢測相關違法車輛,而進行的扣押。相關車主可向當地的交通出發部門進行及時的追要,我國的相關執法部門也會在鑑定結束後及時的將車輛予以返還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