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信託1)

借款合同(信託1)

借款合同(信託1)

信託貸款財產抵押契約 

(爲抵押方,以下簡稱借款人)向信託投資公司(爲受押方,以下簡稱放款人)借入外匯人民幣信託貸款經雙方協商,借款人同意將其抵押給放款人,雙方確認財產抵押的條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將全部(或部分)抵押給放款人。在貸款期間(指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前,下同)抵押品歸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營業下,運用抵押品進行經營管理,無權對抵押品進行出售和轉讓。借款人在運用抵押品的過程中,應注意維修和愛護使用,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抵押財產必須全部向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財產險,抵押品的保險單的受益人應轉讓給放款人(保險單應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本息清償前,對抵押品按期續保,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一旦發生險災,保險賠款應先歸還放款人的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三、放款人對借款人來說是第一債權人,未經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將抵押品再抵押給第三者,或將抵押品轉讓、變買處理,也不得將放款人的應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給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或因違反貸款協議及財產抵押契約的各項規定,給放款人造成經濟損失,放款人有權不必徵詢借款人的意見,可以自行處理抵押品,包括將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將抵押品變賣處理,抵押品價值原則上按原值的%作價,但爲照顧到借款人的利益,經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變買抵押品,處理抵押品的收入,優先歸還貸款的本息及逾期罰息,剩餘部分交借款人處理。 

五、本契約的各項抵押條件是連續的,在貸款未清償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間如借款人地址、名稱、機構等發生變化,本契約應繼續執行。 

六、在執行本契約的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執,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契約由雙方法定代表報經借款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公證費由借款人負責)後生效,成爲對雙方約束力的法律檔案。 

八、從放款人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之日起,本財產抵押契約即告失效,原移交給放款人的財產保險單應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約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證機關各執一份。 

借款單位放款單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公證機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