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有哪些

在二手房買賣中,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是一項必不可的程序,購房人與房屋出賣人簽訂合同之後,一般情況下就要如約履行,但也會出現不履行或者履行違約的情況。當出現違約時,就要追求違約責任,但前提要弄清楚是否屬於違約行爲。那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有哪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有哪些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違約行爲:

1、出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

2、買受人逾期付款或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

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

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

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

以上的一、二兩項屬於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爲,第三種情形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爲,第四、第五種屬於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爲。

但有時一、二、四、五這幾種違約行爲如果嚴重,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買家逾期付款和賣家逾期交房都屬於逾期的違約責任,但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守約方可以選擇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起訴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勝訴後執行有時也是問題,與其如此,有時守約方不妨選擇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違約方只是逾期,並無證據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時守約方想根據逾期的違約行爲解除合同,也會有一定難度。

二、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違約行爲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爲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爲標準,可分爲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爲: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爲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爲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爲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爲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爲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在二手房買賣中,由於手續複雜,環節多,買賣可能很長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房屋出賣人可能因爲各種原因而發生違約。對於購房者來說,爲了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提前瞭解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爲,並提前做好防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