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在買賣二手房屋時,如果有一方違約,也會面臨承擔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問題。其實,二手房買賣合同也應當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約,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買賣二手房發生違約了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違約責任承擔的幾種形式。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主要適用於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的情形。

(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2)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買賣房屋的合同房屋滅失的。

②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如提供勞務的合同。

④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實際履行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手房買賣中,如果是一房二賣的情況,如果善意第三人已經取得房產並進行了產權登記,合同是無法繼續履行的。

(二)違約金責任

1、概念

違約金是依據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須在合同中預先約定)

2、違約金的調整

(1)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三)定金責任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違約金、定金的適用關係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並用,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而適用。

注意: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是針對的遲延履行情形,違約方遲延履行,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或定金責任後,還可以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

承擔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是一房二賣善意第三人已實際取得房產並進行了產權登記的,一般是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除了繼續履行,還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定金。具體數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