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認定標準: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2、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3、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4、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5、首次購房使用商業貸款,再次購房使用公積金貸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