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房拆遷可以獲得補償賠償嗎?

農村買房拆遷可以獲得補償賠償嗎?
律師解析:非本集體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難以按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農村房屋下的土地爲農村宅基地,雖然當事人在購買該宅基地後繳納了購買宅基地款,但是其並非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建房屋亦未經規劃許可,所以房屋並不符合涉案《補償安置方案》關於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所以,當事人關於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主張不成立。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或建造農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權取得國家賠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城鎮居民、外村村民以購買、建造等形式取得房屋,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取得國家賠償。
因此,如果城鎮居民或是非本村村民到農村或是其他村莊購買宅基地或是房屋的話,那麼由於其並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對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權,依法不屬於集體土地徵收中應予安置的被徵地農民。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