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買房只寫女方名字分手該怎麼處理

未婚買房只寫女方名字分手該怎麼處理

一、未婚買房只寫女方名字分手怎麼處理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之間沒有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因爲兩人不存在家庭關係不能視爲共同共有,所以只能視爲按份共有。所以分手時分割房屋只能按各自支付的出資額計算共有房屋的份額。

情侶在共同購房協議中明確約定份額,就可以避免日後分割房子時出現份額糾紛。當然,約定的份額也可以不等同於出資額,比如你出7成價款,對方出3成,你倆約定房子各佔一半,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只要你願意。其實還可以約定房子爲共同共有,日後均分房屋。

男女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還貸,共同居住的房屋,雖然法律上是在一方當事人名下,但是另一方有權分割。通常情況下,最後房屋判給登記人,但與此同時也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

二、分手費受法律保護嗎

對於近些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現象,無論是正常戀愛關係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行爲結果,該自願給予的行爲屬於贈與行爲。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透過法院解決,以金錢補償“青春損失”,有違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況下是不予保護的。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當然不能認可這種協議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去強制執行這種約定。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國家法律對公序良俗的維護與保障。

在其他的情況下,如果民事主體的行爲違反公序良俗,可能構成特定情況下的權利濫用;如果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導致他人損害,有可能構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爲。

總的來說,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生活中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也要遵循公共秩序以及基本的道德規範。

因爲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法院不會當然地把房子認定爲共同財產。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登記在誰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自己出資購房,登記在對方的名下,屬於法律上的贈與行爲。需要另說的是,如果是以結婚爲目的,這種贈與因具有“彩禮”的性質,所以通常是可撤銷的,如果雙方無法結婚,當事人可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也就是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