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爲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爲繳納稅費的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