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金多賣是否涉嫌欺詐?

一、一房多賣是否涉嫌欺詐?

一房金多賣是否涉嫌欺詐?

一房多賣涉嫌欺詐,該行爲就是將一套房產賣與多個購買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詐的嫌疑外,還具有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極爲相似的一些特徵。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一房二賣之所以會涉嫌合同詐騙,是因爲它也具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的特徵。

二、詐騙罪的條件

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

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透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爲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一房多賣的行爲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違法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本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行爲的,是需要對照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