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特殊情況政策變化天然要素等導致不能簽定生意合同的、對協議及補充協議內容未能達成合意而無法簽約不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
3、售房者毀約沒簽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雙倍。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