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29日,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與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且該合同在湖口縣房管局備案登記。該合同的內容爲,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將石鐘山大道北側的學苑景城的一棟和三棟的1、2、3層的店面,分別賣給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該商鋪總計4500平方米左右,平均價格明顯低於物價部門的定價。餘志勇透過楊小勇的帳戶打款到了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共計人民幣700萬元整。楊小勇個人打款到了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共計人民幣100萬元整。艾虹光以個人的名義打款給了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共計人民幣150萬元整。樊曉禹用轉賬的方式,轉了50萬元到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的個人帳戶內。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與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談好1000萬的購房款,利息爲月5%,在交房日期之前,即合同約定的2012年12月31日之前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有權將該房屋回購,否則,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要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到自己名下。但到了2012年的12月31日,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聯繫了買家之一的楊小勇,稱手頭比較緊,需要再寬限幾個月,並簽定了還款承諾書給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又經過了幾個月,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再次食言。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四人無奈之下將湖口鹿城振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合同判決將該房屋過戶給以上四人,並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本案律師查明,該買賣的房屋賣家可能已經涉及重複抵押等問題,並經公安機關覈實清楚,已經立案偵查。本案也因當地政府怕涉及面廣,甚至可能引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及向國家索賠等敏感問題,本案判決書法院方不予認可我方的訴請,但法院方還是認可了我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本律師拿出這個案例,是想告訴大家,在現代社會,借錢的方式是千奇百怪,但不管是用什麼方法,一個利率問題,一個抵押物的問題基本就能把事情查的八九不離十。大家也要謹防高額利息的誘惑,其實到最後,可以拿回本金就已經是很不容易了。這個案例也可作爲現在法院經常碰到的一種案例,當然也有判決買賣合同成立的,比如本案主審法官在同樣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對不同的當事人有不一樣的判決,這也值得我們深思。

裁判結果

1、本案原告就享有的債權,原告可另行起訴。

2、駁回餘志勇、艾虹光、楊小勇、樊曉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