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算個人名下財產嗎?

農村自建房算個人名下財產嗎?

一、農村自建房算個人名下財產嗎?

農村自建房算個人名下財產,但只有房產權,沒有土地權。如未經過規劃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被視爲違法建築,會要求拆除、恢復原狀,如果經過許可了,那麼即使沒房產證也會因爲事實行爲而被認可。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產的權利歸屬一般以建房申請書上覈准的申請人數爲準。如果夫妻雙方均屬建房申請書的核準人員,那麼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否則即使一方戶籍已經遷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僅憑戶口登記而主張宅基地房屋的分割。

二、個人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1.一方婚前的財產

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因爲婚前財產的種類各異,有的財產不需要夫妻雙方經營、管理、投入勞動,便可取得孳息,如現金、有價證券等;而許多婚前財產在婚後需夫妻共同經營、管理等,才能產生孳息。因此,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應被區別對待,如果是夫妻婚後共同經營、管理所生孳息,應確定爲共同財產。

2.傷害賠償

關於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問題。這些財產具有人身性質,故只能歸該方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

關於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問題。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願,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問題。對此,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爲共同財產。

5.其他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關於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問題。這是概況性規定,包括立法沒有具體列舉的其他所有應當歸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農村自建房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由於其土地所有權的專屬性,所以一般是可以認定爲個人財產的,即使在後期存在拆遷等情況的,所認定的賠償款一般也是個人所有的,另外對於上述這幾種情況也都是可以認定爲個人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