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如何辦理?

一、婚姻法離婚如何辦理?

婚姻法離婚如何辦理?

1、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爲,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

二、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所描述的內容就是對於婚姻法離婚如何辦理?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總體介紹,婚姻法中對於離婚的規定比較嚴格,因此大家在辦理前也一定要仔細的看一看,而具體的一個辦理流程不麻煩,只要按照手續走基本就不會出現大的一個失誤,但是也不能太過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