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的理由

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的服務協議是一個較爲清晰的合同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很簡單,即物業管理單位提供服務,業主繳納物業費。提供符合協議約定的服務,是物業管理單位的義務,其服務明顯不達標,也就是說違反了協議的約定,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那麼作爲業主,當然也有權利拒絕履行支付義務,這是合理正當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不交物業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