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後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該不該交納物業費

在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業主後交費後,就算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交房後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該不該交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