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這種行爲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爲有效。
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錶示的(默示),應視爲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律是否允許承租人擅自轉租
不可以擅自轉租。我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轉租租賃物的必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
否則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轉租行爲會被認定無效,承租人還需要配成次承租人的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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