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未付錢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未支付購房款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買方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二、在哪種情形下房屋賣方的行爲可能構成違約
1、契約即法。
雙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賣方收取定金後,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拒絕繼續履行,不僅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且同時仍需繼續履行。
2、在買方逾期支付購房款情況下,賣方並不當然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合同亦不當然自動解除,賣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義務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可能會被認定“一房二賣”、根本違約,而承擔相應責任。
3、二手房交易雙方約定就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的,雙方應先覈實是否符合公證辦理的條件,如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明的房屋,雖可進行合法交易,但卻可能無法辦理公證,在此情況下如何履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構成違約。
4、賣方爲賦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約權利,約定“賠償同等已付購房款後可解約”,在收受購房款併爲交付已數年,但始終未過戶情況下,訴請依約解除,可能不會被支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如果買方逾期未支付購房款的,屬於合同違約行爲,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不會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