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條件三個月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合同的條件三個月規定是什麼?

撤銷合同的條件三個月規定是什麼?

撤銷合同的條件三個月規定是行使撤銷權是6個月的時間,並不是三個月。第三人和合同有利害關係的,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銷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爲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爲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爲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爲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透過帳戶爲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帳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爲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爲,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爲,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爲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爲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在撤銷權這個方面發生糾紛之後,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而這裏的撤銷主要指的就是撤銷之前的合同。撤銷合同的話,必然是因爲合同的簽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我們國家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