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爲:(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