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因質量問題解除可以嗎?

房屋買賣合同因質量問題解除可以嗎?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解除合同的行爲不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屬於協議解除,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徑直解除,一般不會產生什麼矛盾。

(2)、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商超過三十日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當此條件成就時,購房者即可按照此約定主張解除合同。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不可抗力出現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購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經催告後仍不支付的,開發商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着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可以透過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