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房產權應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其中土地使用權最長年限爲七十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房屋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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