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物業費誰交
出租房的物業費由誰承擔,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協商約定。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方與出租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並且物業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那麼應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若租賃合同對物業費由誰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由房東承擔的,物業費應當由房東承擔。
所以,如果承租人到期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業主需要承擔連帶繳納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二、出租房的物業費什麼來交
出租房的物業費一般房屋所有權人交納,房東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房屋使用人交納,但其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物業公司。承租人拒絕繳納的,物業公司有權要求出租人交納並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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